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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哪些行为算作弊?

[日期:2013-09-22]   来源: 成绩查询   作者:郑州大学自考网   阅读: 195[字体: ]

   十月考试即将开始考生需要避免出现作弊行为而影响分数的判定和毕业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3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哪些行为被认定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根据处理办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如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试工作人员哪些行为被认定作弊:

  根据日前新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作弊: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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